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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6-06-21      来源方式:纺织标准与质量

1.  修订目的和意义

纺织品的使用说明对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有重大作用。首先,能引导和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随着纺织产品的不断发展,大多数消费者难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判断产品的类型和特征,只有通过产品上的使用说明来了解产品的原材料种类等信息,从而做出有信息依据的购买决定。其次,能帮助消费者或洗衣者维护好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的维护方法对产品的性能影响很大,如果洗涤、熨烫等方法不当,将导致织物损伤,产品外观形状变坏,严重者不能再使用,使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失。正确的维护方法将避免由于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在产品的耐久性标签上选择标注相应的、合适的洗涤方法说明图形符号,以向消费者和洗衣业者介绍用什么方法和温度来洗涤,洗涤后怎样干燥,能否熨烫及熨烫温度等,从而指导消费者和洗衣业者如何使用和维护,使纺织品和服装保持外观美观并经久耐用。第三,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产品使用说明是向消费者做出的关于产品质量的承诺,当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或当各方发生争议时,可根据使用说明来判断责任的承担者。最后,能维护生产者的权益。如果消费者未按使用说明上规定的方法进行维护而造成产品的损坏,生产者对此可不承担责任,可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的诸多争议。另外,还可凭借使用说明展示产品的优越性和特点。

1998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1]为统一产品的使用说明内容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规范市场、打击假冒产品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标准发布至今已有十几年,再加上人们对强制性标准的深入认识,出现了该标准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问题,例如:没有界定不适用的产品范围;注日期引用标准导致修订后是否可以使用的纠纷;由于标准中没有限定,导致在实际执行中耐久性标签上的项目太多;没有符合性的判定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对使用说明合格与否进行评价,使判定随意性很大等,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订。经过几年的工作,在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于2012年底批准发布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并定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本文对标准的修订进行说明,以使标准的使用者更多地了解标准的修订细节。


2. 国外纺织品和服装有关标签法规简况

以欧洲指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和加拿大法令为代表,国外关于纺织品和服装标签的法规大体有两类:纤维含量标签法规,维护标签法规。在这两类法规中规定的标签均为耐久性标签,其内容除纤维含量和维护说明外,还包括原产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6CFR303《纺织纤维产品标识法令下的规则和条例》[3]法规要求绝大多数纺织产品的标签上均要标注纤维名称、纤维成分的含量以及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等。16CFR423《纺织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4]条例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要求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按照规定使用维护标签,以及提供规范的维护说明;并且要求在维护标签中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语句。

加拿大国家标准CAN/CGSB-86.1-2003《纺织品的维护标签》[5]规定了用于纺织产品(面料、服装、家用纺织品)上维护标签的符号体系,这些符号并不适合用于家具、床垫、地毯、主要材料为皮革和毛皮的制品、纱线等产品。加拿大的《纺织品标签法令》[6]适用于消费用纺织制品的标注,广告宣传,销售及进口;销售,进口或做广告的纺织品必须带有标签,标有相应的纤维成分。

欧洲关于纤维含量标签的指令[7]也详细地规定了纺织品服装上纤维含量的标注要求以及纤维名称的规定,适用产品范围和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3. 修订原则和整体标准的框架

在修订标准过程中,贯彻了以下的修订原则:一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法规依据;二是尽可能地与国际接轨,合理地吸纳国外法规的内容;三是结合实际问题和引用标准的修订,对原标准内容进行调整,使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是标准的章节设置不作大的变动,以保证标准的延续性。

标准整体框架和章节的设置未作大的变动,除编辑性修改外,在原标准八章基础上,增加了第9章符合性的判定;删除了原标准的两个附录,增加了现标准的两个附录。

-       标准题目按照GB 5296系列标准进行了修改;

-       第1章范围增加了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产品(见附录A);

-       第2章规范性引用标准调整为不注日期引用;

-       第3章增加和修改了相关术语;

-       第4章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未作修改;

-       第5章使用说明的内容:增加了安全类别1条,删除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3条;

-       第6章使用说明的形式中,增加了除耐久性标签上的3项内容外,其余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增加了在统一定制产品的特殊情况下,可免除耐久性标签的条款;

-       第7章使用说明的位置:调整为2个层次,一般要求和耐久性标签;

-       第8章基本要求中删除对耐久性标签材料的缩水率要求的条款;

-       删除了原附录A和附录B;

-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产品)和资料性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4. 具体修改内容的说明

(1)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纺织产品种类繁多,用途广泛。原标准中没有规定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会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因此,本次修订在标准的适用范围章节对不适用的产品作了明确规定,单独作为附录将其列出。不适用产品的提出是基于以下几点:

该标准主要是针对消费品的,有些产品与纺织产品仅仅是关联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能完全称其为纺织产品,例如: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鞋,装饰画,太阳帽,箱包等。

有些产品虽然是地道的纺织产品,但根据其用途,一般不作为个人消费使用,例如:医用纺织制品,旗帜,产业用纺织品等。

有些产品虽然是纺织产品,但采用什么纤维材料制作并不是很重要,或者说没有必要将其纤维成分列出。例如:宠物用品,清洁布,墙布、屏风、绢花等。

还有些产品虽然是纺织产品,但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例如:玩具、一次性使用的制品,这些产品应该按相关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标准调整为不注日期引用

原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标准全部是注日期引用。对引用标准进行修订是必然的,其中引用的标准也确实进行过修订,尤其是最重要的FZ/T 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更加合理。但由于是注日期引用,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有时按新标准标注的纤维含量在某些机构会判定为不合格,也有时按旧标准标注判定为不合格的现象。

对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这个强制性标准而言,采用不注日期引用较为合适。

(3)增加和修改了相关术语

针对标准题目中的术语增加了术语“消费品”,修改了“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消费品”是本标准的重要术语,对该术语给出定义有助于对该标准相关内容的理解。本次修订增加了该术语,其定义引自GB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8]中的定义。增加此定义也意味对标准范围的补充说明,即本标准的范围是消费品。

“纺织品”是本标准的关键术语,本次修订采用了近些年被广泛应用的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9]中的定义,对本标准中所涉及的纺织产品从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形成三个方面进行了定义,该定义也是对标准适用产品的进一步补充。

“使用说明”原定义仅强调了传递正确、安全使用的信息,但使用说明包括的某些信息并非与正确和安全使用有关,如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本次修订采用了新的GB5296.1中的定义,增加了与产品相关的“基本性能、产品功能、特性的信息”,即产品的这些信息也属于使用说明的内容,扩大了原标准对使用说明定义的范围。

(4)分条规定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成为近些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如什么叫“进口产品”,国产产品是否要标注“产地”等问题经常有人咨询,也成为执法争议焦点之一。原标准中将港、澳、台生产的产品作为进口产品合并列为一条,此次修订将其单独列出,以与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区别,且明确为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只有进口产品才需要标注产地。

另外,在日常咨询中,常有人将制造者的含义误认为只有生产企业才叫制造者,将品牌经营者作为代理商等,因此建议给出制造者的定义。但在专家审定会上,一致认为,没有必要给出定义,制造者的含义是明确的。从目前现有多种多样的生产和经营模式看,有的生产企业不一定是制造者(仅是受委托的加工企业),品牌经营者本身就是制造者。

(5)简化产品名称规定

删除了“奇特名称”和“商标名称”的条款,因为标准中有条款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此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否则需不断地解释什么叫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原标准中表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在实际中大多数会误解为是产品标准的名称。新标准修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

(6)细化产品的号型或规格

原标准对产品号型或规格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困难,企业难于掌握,有些参数对生产者是重要参数,但不一定对消费者有意义。本次修订在综合考虑纺织品和服装以及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产品的表示进行了细化,包括纱线、织物、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袜子、帽类、手套等,能归类的尽可能归类列举示例,因此,新标准有助于指导标注,便于操作。

(7)采用的原材料按现行标准执行

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含量执行的是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10],该标准已经对各类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识给出详细规定和大量示例,故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纺织品和服装成分的标注示例》。鉴于FZ/T 01053的升级版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11]已经发布,且解决了行业标准中存在的个别条款操作性较差的问题,因此,2014年5月1日后可按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皮革服装引用QB/T 2262《皮革工业术语》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8)维护方法按现行标准执行

将原“洗涤方法”修改为“维护方法”,但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维护方法标签有国际标准ISO 3758 Textiles-Care labeling code using symbol[12],已修改采用该标准修订了相应的国家标准GB/T 8685《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13]。因此,修订版直接引用GB/T 8685,删除了原标准中的附录B“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表达的干洗剂类型”。

(9)执行的产品标准中增加地方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地方标准,即包括了我国的四级标准。

(10)增加安全类别

在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要标注产品的安全类别,消费者也已经习惯了通过查看安全类别了解和选购产品,故增加了“安全类别”,以符合GB 18401的规定。

(11)删除产品使用期限

由于纺织品与食品和药品不同,不适合标注产品使用期限,原标准在此条上基本没有执行,有时还对执行标准造成了一些误解,此次修订删除了“产品使用期限”项。如果认为对某些产品进行宣传需有使用期限的话,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中有如实介绍产品等规定。

(12)删除产品质量等级和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因此销售产品一般至少为合格品。为了尽可能简化必须标注的内容,新标准中删除了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没有标注质量等级的产品默认为合格品。但新标准没有规定不能标注,企业可以自愿标注更高等级(如优等品、一等品),以显示自己产品质量的优良。

对于“检验合格证明”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在新标准中删除。

(13)明确耐久性标签上的内容

鉴于目前耐久性标签上的内容越来越多,已影响制造商的成本,也影响到消费者对重要信息的关注,修订版本规定耐久性标准上仅标注三项内容,其余内容可在其它形式上体现。

对于一些公司定制,且不需要由个人进行维护产品,例如酒店用纺织品,可以不采用耐久性标签,采用方法给出耐久性标签上所规定的内容。

(14)使用说明不符合的判定

由于该标准作为市场监督的依据,如何判断使用说明是否符合也是原标准中缺少的内容。修订标准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给出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条件供参考。使用说明是否有严重缺陷,主要从是否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鉴别,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些方面考虑。对于不影响使用说明准确表述的内容则不作为严重缺陷。

(15)删除了原标准的两个附录。原标准的两个附录的内容是纤维含量标识示例和干洗符号的说明,主要是对引用标准的补充。现在引用的两个相关标准均已修订,标准中的示例和说明更加清楚,没有必要再设附录,故取消了这两个附录。

5.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国际通报过程中欧盟意见的解决

在对外通报过程中,欧盟提出意见,我们逐条进行了研究并给予回复。后来,也对欧盟通过不同渠道提出的类似问题进行答复。我们认为欧盟有些意见是出于欧盟企业利益考虑,有些意见是对标准以及我们的一些做法不了解。

a) 关于5.3号型,欧盟赞同关于产品型号和规格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很重要,但又提出在国际层面没有统一的号型,不宜强制。对此,我们认为:在耐久性标签上标注产品“型号或规格”在国内外、特别是我国的服装行业已是惯例。标注此条信息有助于消费者选购产品。如果该修订版本从耐久性标签上删除此条规定,将会误导制造商,认为该信息不重要。并且该标准是中国标准,不是国际标准,因为,此条意见没有采纳。

c) 关于产品名称、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以及使用贮藏注意事项4项内容,欧盟提出是否需要强制的问题。我们认为这4项内容是与消费者相关的重要信息,作为制造商提供产品应向消费者提供这些信息。产品名称是为了如实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基本信息,执行的产品标准和安全类别也是为了向消费者承诺达到的产品质量水平,使用贮藏注意事项是为了使消费者更好地使用产品,且贮藏是选择性的条款,是根据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2)国内关于服装号型问题的解决

有企业提出GB5296.4中服装号型不宜规范性引用GB/T 1335《服装号型》[14]。因为,GB/T 1335是十多年前甚至二十多年前制定或修订的推荐性标准,可能无法完全适用中国人现在的体型,且婴幼儿和儿童服装10cm分档过大。因此,建议第5.3.4条改为“服装类产品应标注其所适穿的人体身高或围度的范围”。对于此意见,国标委有关部门组织服务、纺织品、服装三个标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后经进一步协商,认为GB/T 1335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订,但鉴于目前GB/T 1335这种号型表示方法已在国内广泛采用,只有少数服装企业提出异议,因此,对该条款最后改为“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6  结束语

新标准较原标准的可操作性更强,在一些条款的规定上更加清楚。随着2014年5月1日的实施日期即将来临,呼吁各方尽快了解和熟悉新标准的规定,尽可能减少因对标准理解的偏差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8.

[2]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3]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16 CFR 303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4]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16 CFR 423 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

[5]  CAN/CGSB-86.1-2003. Care Labelling of Textiles

[6]  Statutes of Canada. Textile Labelling Act

[7]  Directive 96/74/EC on Textile names

[8]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9]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10]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11]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12]  ISO 3758- Textiles-Care labeling code using symbol

[13]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14]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GB/T 1335《服装号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