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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章程
全国丝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贸易、使用、检验、监督、科研、教学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广泛开展丝纺织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丝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丝绸标委会”)。
第三条
丝绸标委会是在全国丝纺织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丝、绸缎(包括真丝织物与化纤长丝织物)、蚕丝制品等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
第四条
丝绸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其标准立项及报批等业务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全国丝纺织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完善和优化丝纺织领域的标准体系,提出丝纺织行业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丝纺织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国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丝纺织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评议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丝纺织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丝纺织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丝纺织行业范围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动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丝纺织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丝绸标委会由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第二届丝绸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丝绸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丝绸标委会委员不少于4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多于5人。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需要时可聘请享有名望的有关专家、学者1-5人担任丝绸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委员由丝纺织领域及相关专业或单位自我推荐,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职务,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秘书处确认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丝绸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丝绸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丝绸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丝绸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丝绸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丝绸标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丝绸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丝绸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丝绸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丝绸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检测机构提出申请,丝绸标委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丝绸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丝绸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丝绸标委会下设秘书处。丝绸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丝绸科学研究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应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计划,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秘书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丝绸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丝绸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丝纺织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丝绸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督促和协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附件,经秘书处审查后,提交丝绸标委会委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委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函。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及附件进行初审、经主任委员同意后,以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提交丝绸标委会委员进行审查。秘书处应在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丝绸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丝绸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等,每年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丝绸标委会的全面工作,签署重要文件,决策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组织制定丝绸标委会工作规划,并就丝绸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的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联络、协调、传递监督有关信息和工作事宜,确保丝绸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丝绸标委会的各项工作,参与制定丝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1、委员的权利
——提出丝纺织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可优先承担和参加丝纺织行业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获取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标准草案和相关信息;
——在标准审定过程中有表决权;
——可能时,参加全国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2、委员的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丝绸标委会的决议,接受分配的任务;
——向所在单位提供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其享用;
——向丝绸标委会反馈信息,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
——将本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委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参加丝绸标委会的年会和标准审查会议;
——对函审标准(包括征求意见稿)提出并回复建议和意见;
——按期缴纳会费,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丝绸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
丝绸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科研补助经费;
2、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标准化的咨询、服务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委员和观察员单位缴纳会费。并按章程规定的主要用途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丝绸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丝绸标委会会议、调研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服务等费用;
4、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对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和表彰;
6、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中每项业务性开支应符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财务制度,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所需要经费,由有关部门补助,项目提出单位和参加单位资助等多渠道解决。
第四十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丝绸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401,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01 on Silk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丝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丝绸标委会委员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